机构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及《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称为中国民协)批准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民协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致力于发展中国建筑园林艺术事业,推动中国建筑园林艺术的传承、保护、发展、创新,繁荣中国建筑与园林文化产业及其艺术品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
二、职  责
第五条  本会工作职责是:
1、受理成员注册和管理工作;
2、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3、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行业政策建议,反映成员意见及诉求;
4、组织中国建筑园林艺术的调查活动;
5、组织中国建筑园林艺术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
6、组织中国建筑园林艺术的产品展示、宣传、推广;
7、中国建筑与园林文化产业开发与文化旅游策划;
8、组织中国建筑园林艺术的学术交流;
9、组织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行业人才培养;
10、配合有关项目的调研、评审、论证、实施等。              
三、成  员
    第六条  本会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七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
1、向秘书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3、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成员证。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成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4、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按规定报送和更新成员信息;
3、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4、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其它有损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3、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
5、制定、修改管理办法;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签发重要文件;
4、处理重要事项;
5、行使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6、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接受委员会委托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成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由执行副会长兼任,主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3、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4、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5、经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6、处理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经济来源
第十七条 主要收益:
1、合作企业投资赞助;
2、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3、文化交流活动合法所得;
4、委员会存款所得利息;
5、企业投资产生的利润分成;
6、委托或代理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品销售利润分成;
7、其他合法收入。

六、其  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报送中国民协批准备案后为正式文件,由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
 
 
中国民协中国建筑与园林艺术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热门资讯
更多 +